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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4]116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闽政文[2004]11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龙政综[2004]5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由8%提高为10%,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职工本人 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省直和中央属驻龙岩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应提高为10%。中央属驻 龙岩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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