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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收益率的通知

闽劳农[1999]5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闽劳农[1999]5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 社部函[1999]183号)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农村养老保险个入帐户计 息标准由年复利5%调整为年复利2.5%,我省各级农社保经办机构存储于省农社 保专户的农社保基金收益率也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年7.7%的基金增值收益率标准执行至1999年9月20日止。自1999 年9月21日起,各级农社保经办机构存储在省农社保基金专户的基金月收益率由 6.24‰调整为4.25‰,按季计算复利,年收益率为5.2%。其中2.7% 部分滚人基金增值;2.5%部分解决管理费不足,按季提取并下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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