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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机构改革业务归口期间严格农社保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农[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闽劳农[1999]2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民政局:   机构改革业务归口期间,为保证农村社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农社保退 保金、养老金等领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级严格标准,地(市)负责审核   1.各地在办理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厅闽劳农 [1999]1号、省民政厅闽民保[1997]92号、269号、270号等文 件规定执行。   2.办理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手续时,县级农社保机构初审认定后,应填写 《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申报表》、《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 险金计算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计算表》)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核,地 (市)按计算表审核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报表报送省公司核拨款项后, 县级农社保机构正式办理领取手续。   为便于省农社保公司掌握情况,检查指导,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10月底,地 (市)农社保机构在报送省农社保公司《申报表》的同时,应将相关《计算表》一并 上报。11月份后,《计算表》不再上报,省农社保公司将不定期抽查,以确保领取 标准、规定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垫支   各地收取的保费应及时上汇省农社保基金专户,不得滞留、截留。县级农社保机 构在给保险对象办理领取手续时,应在省农社保公司拨款到位后,才能为保险对象发 放退保金、养老金等。在未收到省拨款前,不得坐支和垫支。   三、明确各级职责,规范操作规程   办理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手续时,在缴费单位一乡镇一县级农社保机构之间的 操作规程仍执行省农社保公司(闽农保[1997]22号、24号)文件规定,县 一地一省级农社保机构应按以下操作规程执行: 县级农社保机构   △填写《申报表》一式三联、《计算表》一式二联,上报地(市)农社保机构。 地(市)农社保机构   △收到《申报表》、《计算表》后,两天内业务部门进行核算,签署意见后报农 社保机构领导审核。   △将审核后的《申报表》、《计算表》第二联业务存档;第一联寄回县级农社保 机构,《申报表》第三联寄省农社保机构。 省农社保机构   △收到经地(市)审核的《申报表》第三联后,三天内召开基金调拨小组会议进 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送省劳动厅领导对基金调拨进行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会议纪要通过银行将款拨到县级农社保机构基金户头。   △《申报表》、会议纪要存入财务档案。 县级农社保机构   △收到地(市)审核后的《申报表》、《计算表》第一联,以及省里的拨款后, 通知有关人员领取退保金、养老金等。   △《申报表》财务存档、《计算表》业务存档  注:1.地(市)收到县上报的《申报表》及《计算表》,主要审核:①是否严格 执行退保、养老金等领取有关政策规定;②计算是否正确。地(市)要严格把好审核 关,可用《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县级计算过程, 发现县级没有按政策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计算有错误时,应该帮助纠正,并将《申报 表》、《计算表》退回县里,纠正后再办领取手续。   2.自本文下发之日至10月底前,所有领取手续经地(市)审核报省农社保公 司后,业务部门根据第三联《申报表》及相关《计算表》进行审定,主要检查地(市) 审核把关的质量,如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将《申报表》、《计算表》退回地 (市)。   3.领取义务兵附加优抚金等其它保险金,同样应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农社保 公司已下发的各项规定,并按以上操作程序办理领取手续。   4.养老金领取已经地(市)审核的,县级机构在第二次填表上报地(市)时, 只填写《申报表》,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必填报《计算表》。   四、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为保证退保金、养老金等及时发放,各级农社保机构在工作中要不断强化服务意 识,提高办事效率,以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收到有关材料后,应按领取操作规程及 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扯皮。   五、厦门市农社保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但《申报表》、《计算表》不上报省公 司。 附件:1.《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申报表》(略)    2.《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计算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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