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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备用金支付管理制度的通知

闽劳农[1999]7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闽劳农[1999]7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社保退保金、养老金等领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险费收入和保 险金支出的“收支两条线”规定,简化支付保险金的申报拨付手续,福建省劳动厅决 定建立使用备用金支付保险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用金限额的申请、变更   备用金限额每1000元为一档,上限8000元,根据县级农社保机构日常保 险金支付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的申请或变更由县级农社保机构填写《福建省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备用金申报表》“备用金限额申请、变更”栏(一式三联,见附表2), 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定后,第一联返回县级农社保机构,第二联报省核拨,第三 联留存地(市)。   二、备用金的使用   使用备用金支付保险金,县级农社保机构在填写《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 保险金申报表》时,划去《申报表》中“省专户拨款”字样(见附表1),报地市农 社保机构审核并寄回后,县级农社保机构据此使用备用金发放保险金。   县级农社保机构对超过备用金支出限额或不用备用金支付的保险金,在填写《福 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申报表》时,划去“备用金支付”字样,报地(市) 农社保机构审核,待收到地(市)返回的《申报表》及省专户拨款后,县级农社保机 构才能发放保险金。   三、备用金的补足   县级农社保机构需要补足备用金时,填写《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备用金申报 表》“备用金补足申请”栏目(一式三联,见附表2),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核 后,第一联返回县级农社保机构,第二联报省核拨,第三联留存地(市)。   四、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为加强备用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备用金超限额使用,及时补足备用金,县级和地 市农社保机构均应建立“备用金使用登记簿”(见附表3)。登记簿可使用三栏式帐 簿,记录备用金的申请、变更和备用金的使用、补足情况,记录的日期以地(市)审 核日期为准。地(市)农社保机构应分县进行登记,以便于对各县进行监督和控制。   在备用金的日常管理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各县在办理领取手续时,不能将 由备用金支付和由省专户拨款支付的款项混合填报在《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 保险金申报表》上,而应分别填表。二是县级农社保机构上报要求支付的保险金已超 过该县备用金余额的,不能用备用金支付,而应通过省专户拨款支付。地(市)农社 保机构对超过备用金余额的备用金支付计划,不予审核。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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