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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劳保[1999]96号颁布时间:1999-09-08

     1999年9月8日 闽劳保[1999]96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规定精神,现就行业单位离休人 员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达到离休年龄的人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 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按照省政府闽政 [1999]23号文件规定的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二、鉴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闽政[1999]23号文进行套改计算较为复 杂,操作难度大,为保证9月15日前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及时发给离休人员,今年 7-9月可按下列月人均标准预发:厅级140元;处级130元;科级及科以下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20元。从10月份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如数发 给,并补发7-9月的差额部分养老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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