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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保[1999]94号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闽劳保[1999]94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局、财政局,驻闽中央属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 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 级统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全省(不含厦门市、下问)每人每月统一提高养 老金26元。1998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在上述提高标准基础上,按下列标 准另增发养老金。   福州  漳州  泉州  三明  莆田  龙岩 南平  宁德  行业   30  26  30  36  22  26 26  20  36   二、企业退职人员、华侨农场退休人员及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 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发给。   三、1997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含行业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退 休、退职人员),在上述提高标准的基础上,福州市、三明市每人每月另增发养老金 15元,其余地(市)每人每月另增发养老金10元。   四、企业退休人员(不含集体企业“四并三”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退休人员)按 上述规定增发养老金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30年不满35年养 老金低于370元的,按370元发给;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养老金低于400元 的,按400元发给。   五、按本通知规定全省每人每月统一提高养老金26元所需资金,由省调剂解决; 其余所需资金,由省和各地(市)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地(市)留成基金 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中央属行业单位提高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调剂解决。   六、各地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水平工作,务于9月15日前将提高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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