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定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保[1999]106号颁布时间:1999-09-16

     1999年9月16日 闽劳保[1999]106号 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项目确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持基本不变,其中经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所需费用由省级统筹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未被确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   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核准的待遇差, 五年内可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保[1999]76号)规定予以逐年过渡。   二、各行业单位执行地方生活、物价补贴的,要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省劳动 厅、财政厅确认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附表),所需费用由省级养老保险金支 付。省政府规定的生活、物价补贴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 2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物价补贴如重复,不再重复计发。   三、对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和救济费等统筹项目,除丧葬补助费按《条例》规定由省级统筹养老金支出外,其他 各项费用均由行业单位支付,己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 付。   四、铁道、电力、邮电等三个行业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中包括的医疗补助费,从1999年1月1日起不再从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列支,由 行业单位支付;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后,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文件,从1999年1月1 日起停止执行。各行业在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物价补贴标准     执行企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物价、生活补贴标准(表一)   项目        未工改 已工改  依据文件      适用范围      (一)、各种物价补贴    57   57                       粮食补贴         3    3  闽政[83]3号                2、副食品价格补贴     10   10 国发[79]245号                                 闽政[82]综341号     3、粮食价格补贴      9    9  [88]闽财商字第033号   一、交通、中建、民  4、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8   18 [88]闽财商字第024号 航、铁路、邮政、邮电行 5、煤、糖、水价格补贴   6    6  闽政办[90]163号   业单位(厦门除外)的物  6、粮油调价补贴      6    6  [91]闽财综字第034号 价、生活补贴按本表第  7、粮食调价补贴      5    5  [92]闽财综字第046号 (一)、(二)项目的标准  (二)、生活补贴费     29   12            执行。         1、退休生活补贴费     17     国发[1985]6号       二、以上行业单位                     劳字[88]42号     驻厦门的企业,除执行  2、生活补贴费       7    7  闽人新[89]3号     本表(一)、(二)项目标 3、生活补贴费       5    2  闽政[92]45号     准外,另增加厦门特区 (三)、厦门特区津、补贴 112   l12            津、补贴112元。  1、特区补贴        30   30 厦府[86]综52号                     [92]厦财商字第21号             2、主要食品补贴      28   28 厦府[88]综189号              3、生活补贴        54   54 厦劳险[1993]011号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物价、生活补贴标准(表二)   项目       未工改已工改    依据文件      适用范围                                    一、金融系统的行  (一)、各种物价补贴    57  52           业单位(厦门除外)退休  1、粮食补贴        3   3  闽政[83]3号     人员按本表第(一)、                     国发[79]245号    (二)、(三)项目的标准  2、副食品价格补贴     10  5  闽政[82]综341号   执行。所在单位实际发  3、粮食价格补贴      9   9  [88]闽财商字第033号 放的物价、生活补贴高  4、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8  18 [88]闽财商字第024号 于上述标准的,按本表  5、煤、糖、水价格补贴   6   6  闽政办[90]163号   规定标准执行,低于上  6、粮油调价补贴      6   6  [91]财综字第034号  述标准的,按所在单位  7、粮食调价补贴      5   2  [92]闽财综字第046号 实际数执行。      (二)、生活补贴费     29  12              二、驻厦门的金融  1、退休生活补贴费     17    国发[1985]6号    单位不执行本表第                      劳字[88]42号    (一)、(二)、(三)项目标 2、生活补贴费       7   7  闽人薪[89]3号    准,只执行本表第(四)  3、生活补贴费       3   5  闽政[92]45号    项目的标准,具体标准    (三)、其化补贴       详见表(三)        按省人事厅“闽人薪                               [1995]33号文”规定的   (四)、厦门特区津补贴  按“闽人薪[1995]33号”办理  标准办理。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其他补贴标准(第三)   职务       标准   正厅级      176   副厅级      160    正处级      144   副处级      128   正科级      116   副科级      104   科员       96   办事员      92    在榕人员在上述       标准上的增加额  104   职务       标准   教授       176   副教授      144   讲师       124   助教       96   技术员      92    在榕人员在上述       标准上的增加额  104   职务       标准   高级讲师     116   技师       109   高级工      100   中级工      97    初级工、普通工       及以下      93    在榕人员在上述       标准上的增加额  104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