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干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保[1999]90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闽劳保[1999]90号
各地(市)劳动局: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经认定,享受本
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实施细则》第三条: “………经当地社会劳
动保险机构认定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现将企业干部办理退休审批
手续及养老金计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干部,其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
机构报送该干部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待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认定并计算出
该干部的养老金标准后,再上报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与当地人事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对到达退休年龄的
企业干部,必须坚持“先认定、后审批”。由于企业未能及时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认定待遇而延误企业干部退休的,退休干部延误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三、经社保机构认定和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干部,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给
养老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