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保[1999]76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闽劳保[1999]76号
中央属行业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和《关于对福建省调整原行
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
124号)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比例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底前,凡行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未达到职工全部工
资总额13%的,1999年一律调整到13%;1998年底前费率在13%到
18%的,1999年度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调整执行(详见附表)。按新规定的缴
费比例计算,对1-7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请于8月底前缴入省社保局基金
专户。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不论企业是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调整或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
老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份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企业和职工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11%的,也按11%记入。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及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
1997年底以前个人帐户的建帐时间,从各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计
算。从199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继承等管理办法按《福
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办理。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0年调整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到8%。
五、1999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及
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行业(单位)标准的,经省劳
动厅、财政厅核定,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计发办法的部分
(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
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
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
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六、1999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计算养老金时,是以全省(含厦门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在退休人员计发待遇比较时,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一律以1997年各行业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附:1999年中央属原行业统筹企业费率执行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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