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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有关社保业务问题的复函

闽劳保[1999]70号颁布时间:1999-07-13

     1999年7月13日 闽劳保[1999]70号 福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省厅闽劳保[1999]36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 关社业务问题的请示》悉。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女干部、女工人的退休年龄问题,我们认为仍以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规定为准。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能办理 病退;按《条例》规定按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计发一次 性养老保险待遇。   对男职工不满50岁周岁,女职工不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职工, 由企业负责,到达病退年龄后再申办病退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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