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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收回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劳保[1999]63号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闽劳保[1999]63号 福州、三明、龙岩市、宁德地区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 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 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各级财政、劳动 部门积极开展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查,从清查总体上看,我省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地方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用于基建及其他违纪违规等问题(见附表)。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对社保 机构自行发放贷款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凡属本级政府研究决定或批准的,由本级 政府采取措施负责组织收回本息,到期未能收回部分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属主管部 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偿还责任,从结余和 增加安排的经费中归还。以上款项均要求在9月底前结束,对未能按期归还的地区和 单位,将予以通报,直至归还。   2.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确实社保机构需要的办公设备、办 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凡是历年有经费结余,先从结余经费中归还,不足部分再从 1998年增收基金安排的经费中归还;对非社保机构需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 职工宿舍等,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收入全部归还基金。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底 前结束。   3.用资产抵押缴交基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后,并以评估确认结 果作为转让资产的参考依据,转让变现取得收入全部并入基金,其收入小于原抵项数 额部分,由社保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 后核销。   4.宁德地区审计局占用补缴违纪基金,责成宁德地区审计局在1999年7月 底前归还,并入宁德地区社保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连江县社保公司因抵押担保被法院强制划拨18.19万元,永定县社保公 司被盗造成基金国库券损失4.5万元,周宁县出纳因车祸造成损失0.33万元, 已造成损失无法收回部分,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市劳 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一: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申报表(略) 附件二:挤占挪用和违纪的养老保险基金回收纠正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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