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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技[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闽劳技[1999]11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各厅、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车工等66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上述66个工 种一律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不得以其他考核组织的名义进行考核鉴定。   二、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并积 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一年以上技术等级培训的各类职业学校及劳 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实体,应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的毕 (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均应在明显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 目录。各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均不得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上 岗。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检查监 督,对违反准入控制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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