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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渔轮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闽劳综[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2-01

     1999年2月1日 闽劳综[1999]1号 省水产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渔轮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函》闽水[1998]人46号收 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7]343文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渔轮 船队船员的伙食标准(具体标准附后)。调整津贴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列支,并 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 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调整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船舶分类     航线或  津贴  停港厂 停产看  留船小         作业区  标准  修津贴 船津贴  修津贴                     标准   标准   标准  海洋捕捞渔轮、渔政 本省内海 10.00  8.00  6.00  10.00  船员(沿梅县、市)、 黄勃海区 11.00   海上资源调查船、科 东海区  12.00             研船        南海区  15.00                       内河    6.00             运输船员(包括渔   本省内海 10.00             轮、冷藏、运输船  浙江、上 12.00  7.00  6.00  10.00  员)、渔港监督船员、 海、山东  渔轮监督船     等地                  交通船、拖船、驳  在港区  厦门:              福州:       或内河  9.00              船、起重船、挖泥     7.00             沿、油驳、其他港口      其他:  6.00    5.00     作业船、渔政船员       6.00              内陆县、市)     在东海  10.00                            或南海                       作业                     注:津贴平均增幅在50%左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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