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出具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
闽劳保[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13
1999年1月13日 闽劳保[1999]2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对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机制,
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闽政办[1998]95号文)第十八条“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必须向退
休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年提供一次有效证明。”的规定,凡属于异地安置的企业
离退休人员,每年3月底之前必须向负责发放其养老金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提供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当年的户籍证明。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给予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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