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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退休干部和退休教师如何调整退休费的请示的批复

闽劳险[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11-24

     1999年11月24日 闽劳险[1999]12号 泉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原公司领导)和退休教师如何享受 增加退休费的请示》(泉劳综[1999]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与省人事厅工资处联系答复,《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1999]23号)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于企业。1999年,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退休待遇只能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166号文和省 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保[1999]9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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