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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办[1999]110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闽劳办[1999]110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 驻闽单位,驻闽各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不断增加。为确实保 障这些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 10号及闽劳险[199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的保险福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首先要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清偿。清偿总金 额缴入当地机关社保机构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地机关社保机构负责发放。   二、具体清偿标准:   1、养老金按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实际人数,以本地、市上年度职 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   2、参加投保者死亡后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现行标准予以核定。   3、关、停和撤销的单位,其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清偿标准以关、停和撤销当月的 遗属定期抚恤金基数,按实际供养年限进行清偿。若无法确定供养年限的可按月抚恤 金标难的120倍进行清偿。   三、单位关、停和撤销前所欠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予以清偿。   四、对极个别事业单位关、停和撤销后,确无资产可清算的,则由其主管部门负 责或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五、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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