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保[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04-27
1999年4月27日 闽劳保[1999]36号
各地(市)劳动局、中央属各行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劳动部门、中央属行业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组织对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
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
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
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地(市)劳动局应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写成书面报告。同时填报
《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见《通知》附件),于5月8
日前报送省社保局。
二、要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
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各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市)劳动
部门审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市)劳动部
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后,其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福州、厦门、
三明、南平四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5年的职工;全省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
布工种的挡车工提前退休的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由省社保局经办的参保单位职工退休,由省社保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
每年3月底前应向地(市)劳动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
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逾期或不报送的企业职工均不能按特
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国家新的特殊工种名录未公布前,除化工、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按闽劳险
[1995]011号、闽劳险[1995]34号文件办理外,其他行业按原特殊
工种名录执行,但1985年3月4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特殊工种,应报地
(市)劳动部门审定。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
休手续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和条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严禁随意放宽条件,扩大适用范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