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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编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保[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闽劳保[1999]33号 地(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时使有关证件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26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 省已于1996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因此,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登记证,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各地在执行中遇有疑难问题,请适与省劳动厅联系。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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