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开展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年审工作的通知
闽劳技[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闽劳技[1999]31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的秩序,根据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
文件精神,开展对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年审。现
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目的
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完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规章制度,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方法,检查鉴定基础工作建设情况,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核
发与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年审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机构、人员状况、场所与设备、管理制度、基础
工作建设情况、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社会效果等。场所、设备、检测仪器、
基础工作建设情况是今年年审重点。
三、年审对象
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鉴定站。
四、年审方法和时间安排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审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主管部门进行复评和省劳动行
政部门审查评定的办法,鉴定站结合指导中心年审同步进行。
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对照《地、市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年审标准、评分细则》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年审标准、评分细则》
(附后)的要求。分类整理资料,做好通过年审的准备,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
写出详尽的自查自评报告,主部门根据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复评,并签注意见,报告
于12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
省劳动厅年审工作小组将根据自查自评报告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逐一评审,
抽查30%鉴定站,年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和年审时间另行通知。
年审评分标准满分为80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奖惩办法
凡年审成绩印分以上的由省劳动厅发给年审合格证书;凡年审不合格的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或鉴定站限期一个月进行整顿,并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满后应向
我厅申请复评(对不合格的中式烹调、美容、美发工种的鉴定站,不再进行复评,取
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整改期间,停止开展鉴定工作。复审合格后发给年审合格
证书;复审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凡一年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鉴
定站(所)予以撤消。
附:1、《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审标准、评分细则》略
2、《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年审标准、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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