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闽劳技[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闽劳技[1999]30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职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现就开展职业指导人
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和要求:到2001年底,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的所有职业介绍员和
职业指导员都参加过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员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2002年,全省
职业介绍员和职业指导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
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
二、全省职业介绍员、职业指导员的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考前培训工作统一由省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按照《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
资格鉴定培训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1)执行;培训的内容和教学时数安排按
照《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统一培训大纲(试行)》(见附件2)执行。
三、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
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鉴定合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
四、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职业介绍和
职业指导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具体组织工作按照《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3)执行。
五、培训和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
49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所用标准、教材、技术资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提供。
附件1: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根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职业指导人
员职业资格培训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制度。
二、培训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教材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统一培训教材共分四册:《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指导应用基础》(综合本)、《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 (职业指导员、助
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教
材适用范围如表1所示。
(二)培训大纲
1、职业指导人员培训课程和培训时数安排要按培训大纲规定进行。根据本省的
实际情况对培训学时作小幅度调整,但原则要按集体授课学时1/3、辅导学时
1/3、自学1/3的分配比例进行。
2、培训期间要安排单元复习,要以单元测验的形式检查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
时调整,以保证培训质量。
表1
书 名 适用培训等级
《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 各等级
《职业指导应用基础》(综合本) 各等级
《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 职业指导员
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 助理职业指导师
《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 职业指导师
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 高级职业指导师
四、培训方式
在保证培训质量以及培训内容、学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培训单位可结合实际选
择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如采取面授和函授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工作学习相结合、集
体授课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教学与自学相结合、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
学相结合等培训方式。
五、组织实施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统一组织本省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六、培训证书的颁发
(一)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凡通
过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并满学时者,由省级劳动
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
印制。
(二)证书编码的编制和填写参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的
通知》(劳培司字[1997]44号)要求进行。
(三)证书的序号在省内统一进行排序。证书编码填写结束后,省级就业服务机
构要在“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印章,在照片右上角处贴“证签”,并要加盖省劳动
行政部门钢印。
附件2: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统一培训大纲(试行)(略)
附件3: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鉴定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分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
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须符合《职业
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具有其他技术职称,需要申报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本职业连续
工作两年以上,可按“先转系列、后申报”的程序进行,即:先申请转换职业指导人
员的相应资格,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
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再提出申报。
(三)鉴定内容
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分别确定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
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根据考试的内容和特点采取闭卷笔答、实际操作、现场问答、模拟演示以及综合
评定相结合的形式。鉴定时间、鉴定场所和鉴定比重,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
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1、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和相关培训
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鉴定站具
体负责鉴定,包括组织报名、安排考场、统计上报鉴定情况等。
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
全国统一教材和辅导材料,制定鉴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统一阅卷评分。
二、命题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
行)》(劳培司字[1997]51号)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命题,并建立职业指导
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国家卷库。鉴定用试卷将随机从国家卷库中抽取。
(二)试题内容分基础知识、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定三大部分。除基础知识外,技
能考核和综合评定部分均为开卷考试,试题题目和要求至少提前三十天向社会公布。
(三)试题为标准化试题,采用答题卡作答。并至少95%以上题目采用机器阅
卷,阅卷评分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完成。答题卡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
一设计印制,并随试卷一并传送。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鉴定站须提前70天上报所需
数量。
三、考务管理
(一)报名
1、报名工作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鉴定站统一负责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职业
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人员资格初审,并报省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
2、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一律按要求填写《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信
息卡》,并于考试前40天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
定报名信息卡》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3、考生准考证至少注明六项内容:(1)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
(3)准考证,(4)考场编号,(5)各科目鉴定时间和地点,(6)考生须知。
4、由于信息卡采取机器阅读,因此,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认真组织填涂方法
培训。有关培训资料统一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
(二)考区、考场
1、考场需要安排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考场编排采取先按申报等级分
类,再随机编号的办法。每个理论知识考场(普遍标准教室)设30人。如申报等级
人数不够30人时,可以跨等级混合编排。技能操作考场考位设置,要依据考试内容
灵活调整,一般以不多于五个考位为宜。考场设定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须将本省
考场数量汇总,一式三份填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汇总表》,一份自留
备查,二份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考场管理工作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
人现场督导。
3、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制定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并公布于考场。
4、考务管理有关人员应于鉴定前15分钟,认真检查鉴定场所的有关情况,检
查考生资格。
5、鉴定期间,考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监考,要如实填写《职业
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考评、考务管理人员
1、考评、考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相关的培训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考试中凡遇对考
评人员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试卷文件中特别注明。
2、考评、考务人员在监考、试卷管理、考务管理等鉴定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各
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反规定者,将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或行政处
罚。
(四)试卷传送
1、试卷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提前制
定鉴定方案,按照程序填写《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命题鉴定试卷申请表》,向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试卷。
2、试卷要按严格的密级管理规定,逐级传送、交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
我省人数和考场数,于考前15天,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传送试卷,省职业技
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鉴定站做好交接,共同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确保试卷安全、及时送达考场。试卷必须在考前15分钟,由考评员或考务管理人员
现场验封启用。
4、在传送试卷过程中,要由送、接双方的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共同交接和清
点,填写《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试卷交接单》,并将回执逐级上报。
5、试卷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严防丢失、泄漏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考试结束后,考场要当场将作答试卷、答题卡分等级封装,并逐级返回省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专人保管原始试卷,并按规定程序
将答题卡两天内寄回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阅卷
1、阅卷工作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进行。
2、阅卷采用机器阅卷,并由专人管理,在全封闭环境下进行,确保鉴定考核的
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鉴定结果的统计分析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在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对本省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情
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30天内,将本省鉴定工作分析报告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七)证书颁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发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
就业司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的《职业资格证
书》,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劳动行政部门钢印,在照片右上角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
题鉴定合格》证签。
四、经费管理
用于全国统一命题、阅卷评分、试卷印刷传送、证签等成本的费用,一律从鉴定
费用中列支,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鉴定站按每人25元的标准上交部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其它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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