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闽劳技[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闽劳技[1999]16号
各地、市劳动局:
为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步伐,加强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鉴定工作质量,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建设是保证鉴定工作和促进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地、市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建设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闽劳培(94)024号文]和有
关文件,地、市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具体负责推荐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并负责对已取得资格的考评员进
行选派和管理工作;
3、具体负责质量督导员在本地、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
4、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
5、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二、加强机构建设,落实工作条件。指导中心在整个鉴定工作中处于承上启下的
关键环节。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均应申请成立独立编制的指导中心。希望各地、市
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编制不足,应尽力向地市编制部门申请增加
入员编制;已有编制,人员不足的,应尽快配齐人员,或先从本系统内调剂、外借等
等,按编制数足额配齐。所配备的人员应为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具备本科以上
或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省
厅统一组织培训,对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方可进编定岗。
无正式编制或无专职人员的指导中心,不能申办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不得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省厅不再委托地、市劳动局验印所属通用工种初、中级职业资
格证书和审批初、中级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厅验印、发证、审批建站。
已批准建立指导中心的,要建立和健全指导中心考务管理制度、质量督导制度、
考评员管理制度、试卷审批制度、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正常运作机制,
岗位责任要予以公布,上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对正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指导工作必须用的办公设备要尽快配置完善,应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办公“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为向社会提供更快捷、高效、
优质服务创造条件。
三、实行指导中心年审和评估制度,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对指导中心进行年审、检查,每3年对指导中心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四、指导中心应积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防范和制止鉴定站之间的不良竞争行为。
指导中心不得自行组织考核鉴定,不得收取鉴定费。鉴定机构不得以降低鉴定标准、
简化鉴定内容等作为竞争手段,严禁使用滥发假证,一经发现,亮黄牌停业整顿查处,
严重的予以取消。
五、加强经费管理。指导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实行经费收支
“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按照“取之于鉴定,
用之于鉴定”的资金使用原则掌握使用,建立专用户头,严禁挪用资金,任何部门不
能随意调用资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督。
六、强化指导中心业务人员素质建设,加强质量管理与监控。通过选拔和考核造
就一批信得过的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和鉴定质量评价体系。
坚持试卷必须从省指导中心提取的原则,严格执行试卷使用、保管、发送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考试无效。加强鉴定现场评分、登分、汇总管理,严格从制度上杜绝人情
分与登分、汇总错漏现象,严格查处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严格监控考核鉴定
通过率。
七、服从鉴定工作统筹安排,严格遵守鉴定秩序。凡全国、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
工种要按照统一部署实施。指导中心检查、指导各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核准进行零星、
分散的鉴定活动。否则,劳动行政部门不予验印发证,并责成擅自进行鉴定的机构作
出检查,退回收取的鉴定费,情节严重的停止直至撤消其鉴定资格。
八、加强证书核发的管理。指导中心要做好证书保管、填写、编码、分发与存档
备查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向鉴定站发放空白证书。一经发现仿制证书,应由收缴证书
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指导中心要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凡涉及核发
技术等级证书的竞赛活动,均应按照省职业技能竞赛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规定,做好证书核发等各项具体工作。
指导中心队伍建设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
作用,协作精神,廉洁形象”的五项标准要求。努力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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