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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严格按照逐级考核鉴定的通知

闽劳技[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1-26

     1999年1月26日 闽劳技[1999]3号 各地、市劳动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逐级考核鉴定制度,使考 核鉴定工作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根据省政府批转《福建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闽 政[1993]28号]“晋升技术等级考核由低到高按初、中、高三档逐级进行” 和劳动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1999年2月1日起,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人 员在申报技术等级考核鉴定时,原则上应从初级开始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由低到高逐 级申报鉴定,即申报高一级技术等级必须持下一等级证书方可受理报名和参加鉴定。   2、晋升高一级技术等级的工作年限规定:凡国家已作统一规范工作年限的从其 规范;凡行业部委作统一规范的,按行业部委规范执行;国家和行业未作规范的按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各考核鉴定机构对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根据 学校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毕业生申报考核鉴定的工种和等级;高级 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鉴定。   对生产经营稳定,人事劳工档案健全的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可依据企业人事劳 工部门证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规范要求报考,本工种工作年限达到高级工申报 条件的,可参加中级工考核鉴定,鉴定合格后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者方可直接参 加高级工考核鉴定。社会各类人员应按工作经历提供相对应的劳动用工合同为工作年 限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并参照上述国有企业职工申报办法执行。   4、申报手续及提供的材料按《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5、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工种技术等级鉴定从1999年3月1日起不再 执行八级制标准,严格按国家初、中、高三级制技术等级标准和规范考核鉴定;原 《关于颁发“福建省中式烹调师技能鉴定考核内容”的通知》(闽劳鉴函[1997] 4号文)同时终止执行。   6、已获得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原四级的按四级标准 对应初级;原一级按一级标准对应中级;原特一级按特一级标准对应高级。证书未达 到标准的考生可通过申报考核鉴定进行达标考试,成绩合格者允许换发相应初、中、 高技术等级证书,成绩不合格者降级核发证书。凡补考者,理论补考在30天以后进 行,技能补考在三个月以后进行,不得随意提前。   7、各地、市劳动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逐级考核鉴 定制度,广泛宣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特别是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发好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工作原八级制规范为三级制的 达标考试换证工作,保证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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