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编办、福建省国资局、福建省土地局关于国有企业办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劳职[1999]50号颁布时间:1999-11-20
1999年11月20日 闽劳职[1999]50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编委、国资局、土地局:
为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综合配套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分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通知》(闽政[199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企业技工学校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政办[1999]161号)、《关
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有关问题的函》(闽政办[1999]函109号)的
精神,现就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1.分离国有企业办的技工学校,目前先落实工矿企业办技工学校的分离工作。
2.省直部门兴办的技工学校,待政府机构改革时再一并部署。已成建制转为公
司的部门所办的学校应予分离,按企业分离技工学校的原则办理。
(二)原则:根据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技工学校的改革可按“撤销、
换牌、分离”的原则进行:
1.撤销:对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企业办技工学校,应由企业报同级劳动部门
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劳动厅批准予以撤销。
2.换牌:对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或企业无法继续举办但可承担对本企业员工进
行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可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备案,改办为内部
职工培训中心,承担本企业或相关企业委托的职工培训和专门技术再教育。原技校现
有的在校生应由原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按规定继续修完预定课程,并办理毕业和就业
安排(或推荐)手续。在校学生全部毕业后企业应将技校换牌,在此期间技校不再承
担对社会招生任务。学校人员由企业自行消化,财产不移交。
3.分离:对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技工学校,可从企业分离出来移交地方政府继
续办学。
二、确定分离的技工学校,其人员、编制、经费和国有资产等问题按以下实施办
法进行:
(一)关于人员、编制和经费
1.原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有事业编制,政府财政有固定拨款的技工学校分离后,
原技工学校经费中由财政支出的部分仍按原渠道拨付,以支持学校继续办学;经费不
足部分自筹解决。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后,学校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
核定。
行业主管部门办在企业的技校,根据改革后的管理形式,如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
省财政按1998年核定的拨款基数通过上下级财政进行划拨调整。
2.原属于企业办的政府财政没有固定拨款,经济上能自负盈亏,具备独立办学
条件的技工学校,从企业分离出来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按有关规定重新核编。技校分离后所需经费采取过渡办法,按原渠道由企业给予拨补
三年,其拨补经费数额以1998年核定数为基数,按每年20%分三年逐年递减,
三年后完全脱钩。
3.技校从企业分离时,技校教职员工应以1999年6月30日前在编人员为
基础,技校超编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由企业负责安置。学校离退休和富余人员的安
置可参照企业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办法进行。分离前技校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
员,原经费由财政核拨的仍由同级财政核定拨给;改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所需
费用由单位负担,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二)关于国有资产划拨
企业分离技工学校前,学校原有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负责解决。技校分离
时技校现所占有和使用的校园、房舍、教学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
产、土地及其他资产)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无偿划拨给技工学校继续使用。原共用公
共设施应继续公共使用。有多个单位交叉使用的房地产,应按实际情况按比例协商分
割产权,分割产权应遵照房地一致的原则。对于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割的应作为共有使
用权进行分摊。在分离的过程中应相应办好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
各项手续。由企业为技校建造的职工宿舍或住宅楼,产权能独立的,也无偿划拨技校
管理,不能独立的分离前原住在企业宿舍的技校教职工仍享有居住权,参加房改的教
职工可按当地政府或企业的有关房改规定购买住房。
三、组织领导
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有关部门
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改革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宣传发
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技校教
职员工的思想工作。
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改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
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领导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市劳动局应具体负责本地区
企业办技校的改革工作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技校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总
结经验,确保今年年底基本完成企业办技校的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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