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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劳职[1999]38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闽劳职[1999]38号 各地市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我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1990年颁布以来,对规范全省技工学校的 学籍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技工教育的 培养对象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原有技工学校的学生学籍管 理规定有必要作调整和修改。本次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是,积 极配合劳功预备制度的实施,面对技工学校生源质量新情况,实行宽进严出,确立以 培养学生“核心能力”即加强素质教育的宗旨和“技能本位”的培养目标,并参照了 教育部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技工学 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结你们,请各地市劳动局和各技工学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 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思想教育相 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省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学校经省、地市技校招生办批准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 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 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二个月内,按招生条件对新生进行复查,如发现的不符 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   学校必须在新生入学二个月内按专业班实际人数编制本校新生入学花名册,经省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正式取得技工学校学籍。省部属技校可直接将新生入学花名册 连同新生录取花名册一起送省级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地市属技校的新生入学花名 册可由当地劳动部门核验盖章后统一报送省劳动厅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 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休学、复学、自动退学和转学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 分之一,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劳 动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和复 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 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学校主管 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学生,应由学 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和接收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劳动部门 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升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 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卡片和本人档案。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 考成绩记分时应注明“补”字。   第十三条 学生学年成绩全部及格,或一门考试课不及格,或两门考试、考查课不 及格者准予升级。学年成绩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或三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 者应随班试读(一次为限);三门考试课或四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一次为限);四门考试课或五门(含五门)以上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 属于留级对象且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按留级处理,而应令其退学。留 级、退学学生均应报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决定学生升留级课程的门数按学年计算。每学期课程总评成绩的计算为 平时成绩占30%,期考成绩占70%。跨学期尚未结业的课程总体上算一门,跨学 期课程总评成绩的计算原则上应按各学期课程所占课时的比例计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分别给予 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等称号。对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工作积极负 责,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应向 全校公布,颁发奖状,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 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 分。   学生无故旷课达30节者应予以警告处分,达45节者应予以严重警告处分,达 60节或十天者应予以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学生要慎重。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可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校 长审核批准。对于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并报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备案。处分学生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第十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在校学生,不得歧视,学校应继续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 育工作,帮助其尽快改正错误。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 教育帮助后确有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写出操行评语,评出操行等级,操 行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操行 总评,并填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技工学校毕业生鉴定表》。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按部省颁规定或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学制修业期满,学完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生产实习课和操行总评成绩及格,其余不及格课程不超过 一门考试课或两门考试、考查课者,均可准予毕业。毕业学生由学校颁发给经省劳动 行政部门验印的福建省技工学校中级毕业证书。   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发给相应的福建省技工学校 高级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发给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生产实习课或操行总评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凡属预分配实习形式的二年制和三年 制学生校外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结合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学生毕业时有下列情况者,可由学校颁发给 经省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福建省技工学校初级毕业证书。   1、学生在校按部省颁规定或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学制修业期满,毕业时如 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2、三年制学生,未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缩短学”制的毕业生(一年为限), 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生产实习课和操行总评成绩及格,有一门 考试课程或两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3、未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校擅自 决定提前离校从业的毕业班学生(半年为限),在校期间生产实习课和操行总评成绩 及格,有一门考试课程或两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学生,毕业半年之后,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如成绩符 合毕业生资格者,可由学校随带学生初级毕业证书并出具报告,按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报请省劳动行政部门换发技工学校中级毕业证书。   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试行学分制度的毕业生,可按学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如有二门考试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考试, 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可由所在学校发给经本校验印的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达后,原我厅颁发的闽劳培[1990]005号及 [1994]67号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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