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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9]费字258号颁布时间:1999-07-06

     1999年7月6日 闽价[1999]费字258号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福建省技工(术)学校收费标准的函)(闽劳职[1999] 17号)收悉。考虑到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生产第一线培养技术工人的特 殊性质,以及学校投入到生产实习设备及教学学习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用大的具体情 况,为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的发展,改善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技 工学校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技工学校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及社会需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将目前设置 的专业划分为三类(专业归类祥见附表),一类专业收费最高限为1900元/生. 年,二类业收费最高限为1700元/生.年,三类专业收费最高限为1500元 /生.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技工学校可在同类专业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社会力量办学可在同类专业最高的收费标准上上浮20%。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校实 际情况在不突破以上最高限额内制订具体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物价、财政部门 备案。省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将收费标准参照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地市 属技工学校,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住宿条件的实际情 况,在不超过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 技工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仍按照省教委闽教计[1995]65号文 执行。   技工学校招生“代招费”收费标准可参照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闽教计 [1995]118号执行。   本通知调整的收费标准自1999年秋季招生起执行,以前年度在校生仍按原规 定执行。收费标准调整后,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 续,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 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附:福建省技工(术)学校专业归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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