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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联合办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职[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闽劳职[1999]40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部属技工学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办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异地 联合办学、教材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培训教育的发展,各技工学校 通过走与技校、职业学校、企业等联合办学的道路,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办学合力。 但近年来,有部分技校在跨市(地)联合办学中,未认真考察与其联合办学方的实际 条件,联合办学后又未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教学水平下降,在社会上产生 不良影响。为使我省技工学校联合办学规范有序,对凡不在校本部办的教学班(部、 点)都要实行报批手续,具体办法如下:省部属技校的校外教学班(部、点)由省劳 动厅审批;各市(地)属技校在本地范围内举办的教学班(部、点)由当地劳动局审 批;各市(地)属技校跨地市联合办学的,由学校提出报告并附上联合办学的协议 (意向)书,经本市(地)劳动局审查,并征得联合方单位(或个人)所在市(地) 劳动局同意后,由本市(地)劳动局报送省劳动厅审批。不允许任何技校未经批准单 独租(借)异地场所办学。   二、经省劳动厅批准同意异地办学的学校,应加强对教学班(部、点)的学生及 教学方面的管理。妥善处理与当地劳动、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关系,争取当地有关部 门的支持。教学班(部、点)的学生要在学籍管理、就业、收费等方面与本校部一视 同仁。未经我厅批准异地办学的不得招生、收费,不核发技校毕业、结业证书。   三、鉴于近年来少数技校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进行教学管理等问题, 我厅重申:有省、部颁教学计划和教材的专业,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规范的教学计划 和教材,以确保教学质量。今后有省部颁教学计划和教材的专业的全省性抽(统)考 科目,其试卷将以省、部编教材为主;毕业生毕业证书的验印也将与规范性教材的使 用情况结合进行。   四、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跨地区联合办学的应于10月底前按照上述精神予以补 办手续或撤销。 附:联合办学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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