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0日 闽劳职[1999]32号
各技工学校:
现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
知》(闽价[1999]费字2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技工(术)学校认真遵照
执行。
今年技工学校招生“代招费”收费标准执行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闽教计
[1995]118号文件,即每生“代招费”60元。“代招费”由招生学校交省
技招办或市(地)技招办,各校不得向录取的学生个人收取“代招费”。
附件: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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