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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省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职[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闽劳职[1999]32号 各技工学校:   现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 知》(闽价[1999]费字2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技工(术)学校认真遵照 执行。   今年技工学校招生“代招费”收费标准执行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闽教计 [1995]118号文件,即每生“代招费”60元。“代招费”由招生学校交省 技招办或市(地)技招办,各校不得向录取的学生个人收取“代招费”。 附件: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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