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样式)的通知
闽工[1999]85号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闽工[1999]85号
各市(地)总工会、劳动局:
为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省总工会、省劳动厅曾联合下发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通知》,各地也先后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试点工作,产生了一些值得借鉴推广的经验和作法。其中泉州市拟制的《工资集体
合同》参考样式,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现将该《工
资集体合同》(参考样式)稍作完善后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是国际
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处理劳动工资关系问题上的通行做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建立新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需要;是政府对企业工资由直接管理逐步转
变为间接管理的需要;是贯彻《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建
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
大力发展,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通过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
商制度,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管理地位和参与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
二、各级工会和劳动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工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
作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相结合,将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
分,要积极指导下属企业工会发挥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作用。各地劳动部门要把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与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信息等有关工作衔接起来,
要及时提供、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及人工成本水平等信息,为企业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劳动部门可联合开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
商人员的培训,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
三、各地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当前可把工作重点放
在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时总结经验后在具备
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中推行。
四、《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样式)仅为各试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
参考,各级工会和劳动部门要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工资分配方案。各地
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如发现重要问
题,请及时和省劳动厅、省总工会联系。
附件: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工会代
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
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法指导和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
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与工资有关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
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地位,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有关工资的决定、规定和计划前,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五条 企业工资协商谈判会议,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问题与企业行政进行
协商谈判的主要形式。由企业工会方拟出本年度调整工资方案,提交企业工资协商谈
判会议讨论。企业工资协商谈判会议原则上每年 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
可根据需要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企业工资协商谈判会议就本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进行协商谈判。内容包括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增长幅度等涉及职工工资的重大
问题。
第七条 协商双方有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的义务,也有为对方所
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企业工资协商谈判代表应由企业工会和行政分别对等选派。双方代表原则
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制度
第十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具体方案见附件。
第十一条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
一、企业管理人员和以下岗位人员实行月计时工资制;
(1) (2) (3)
二、以下岗位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1) (2) (3)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分配
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企业经济效
益、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在综合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企业工资协商谈判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企业职工工资
总额为 ,比上年提高 %。并从利润中提取 %,作为职工盈余分配。
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及计件报酬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
工资标准 %。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本人支付月工资报酬,支付工
资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参加企业党、团、工会等组
织的会议活动、法定休假日以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
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
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按以下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两年的发给60%;满两年不满四年的发给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发给
80%;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发给90%;满八年及其以上的发给100%。职工病假
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印%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十八条 非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
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按出勤制度就地待工,企
业必须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的生活费。如职工调整岗位,三个月适应期内按
原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
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职工小时工资
标准200%支付,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职工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
资,但应有工资清单中逐项列明: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
低工资标准水平支付。
职工受处分(处理)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合同全面执行,双方组成同等人数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企业与工会均可提议变更修订合同。
一、签约时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二、签约时所依据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双方认为必须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一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提议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回复,并
在七日内召集全体协商代表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变更或修改后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由企业负责在七
日内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时企业工会负责在七日内向当地总工会报备。
第二十五条 由于签约所依据的企业状况和内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
履行时,经一方提议,双方协商同意,经职代会通过后可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决定后,企业应负责在七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同
时工会也应在七日内向当地总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不支付和不按时支付工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
偿和赔偿责任。
工会要教育全体职工遵守合同规定,对违反合同规定者,按其性质分别承担经济、
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代表应协商解决,如
解决不成,按有关程序提交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办
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或一方签约人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送达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时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签定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局和总工会、企
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 乙方:企业工会、工会主席
(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主席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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