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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原固定职工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问题的复函

闽劳关[1999]52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闽劳关[1999]52号 厦门市劳动局:   厦劳办[1999]053号“请示”悉。现对你局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我厅《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的复函》(闽劳关[1999]35号)只适用 于中外合资企业,其他企业不宜参照,仍按省人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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