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劳关[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8-27
1999年8月27日 闽劳关[1999]37号
三明市劳动局:
你局明劳察[1999]14号“请示”悉。现就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经济
补偿金支付标准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
[1997]22号)中有关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用
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原依据国发
[1986]77号文件招收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集体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无政策依
据,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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