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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问题的复函

闽劳关[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闽劳关[1999]35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14日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 下:   我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对省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的复函([1999]闽劳关处 函第14号),是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   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指随企业合资 或经组织调动、派遗进入的职工)第一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连续工龄计 发经济补偿金;自行联系并经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其调入合资企业前的工龄, 不作为合资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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