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清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关[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6-17
1999年6月17日 闽劳关[1999]24号
各地、市劳动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
通知》(闽政[1999]16号)的精神,按照全省劳动关系与监察、劳动争议处
理工作会议提出“联系本地实际,对理顺劳动关系作出整体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
划”的要求,现就清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继续把清理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作为我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并根据本地实际,作出部
署。于6月30日前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报省厅备案。
二、对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现状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关于7月20日
前将摸底情况上报省厅。
三、为随时掌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请各地市每月2日前向省厅劳
动关系与监察处报送上个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表”(见附表1)。
四、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定的通知》(闽劳关
[1997]58号)文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原文件制定的“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和劳动用工情况综合表”现已修改(见附表2),请各地按照附表2如期填报。
五、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各用人单位于
8月底前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限期补签。非
国有企业,尤其是城镇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与职工
普遍签订劳动合同。要指导和督促已招用下岗职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
国办发[1999]10号、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劳动合同签订
工作。
附: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表;(略)
2、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情况综合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