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切实做好军警法移交撤销企业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劳关[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6-10
1999年6月10日 闽劳关[1999]2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全省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现已进入全面清理、处理阶段。
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撤销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人员安置、工资
管理及社会保险情况的清理、处理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现就如何做好移交
撤销企业劳动保障方面的清理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按中央的要求,切实做好移交、撤销企业人员安
置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各级劳
动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狠抓落实。认真做好移交、撤销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办发
[1998]24、25、29号等文件中关于人员安置和劳动保障的政策规定,增
强政治意识,顾全大局,认真贯彻实施。要积极采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可以企业
原主管部门内部安排消化,也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鼓励职工创办第三产
业、社会化服务业和自谋职业等,确保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落实企业移交、撤销中的劳动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
合法权益。
为保证企业移交、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必须认真落实企
业移交、撤销中的劳动保障政策:
1、移交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移交后,生
产经营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
可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如
生产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没有生产任务的,应予终止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
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六月底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对移交
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企业移交后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劳动部
门负责做好工资关系的审核、划转和移交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2、认真做好移交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清理工作。对于移交企业确需安排职工
下岗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职工下岗分
流的意见;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
要随下岗随进中心,企业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协议,
协议期限最长为二年,协议终止时,劳动合同相应解除,企业应按照闽委[1998]
9号、闽政[1999]16号文件的规定,对下岗职工进行规范管理。
对由原主办单位撤销的企业和移交地方企业中经清理后实施撤销、破产的企业职
工安置,要坚持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带资安置的原则。资金的筹措按国发
[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要鼓励撤销、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
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要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国发
[1997]10号文件规定的自谋职业的职工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3、要认真做好移交、撤销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按照中办发[1998]
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已参加所在地社会保
险统等的,企业和职工本人要按省里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
业尚未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统筹的,应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的规定,抓紧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补建社会
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工作。
移交、撤销企业已参加地方失业保险和尚未参加地方失业保险的,均按中办发
[1998]29号配套文件《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职工的社会保
障”的第(三)点有关规定执行。
4、移交企业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企业负责;企业安排有困
难的,由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协助安排;尚未就业的,当地政府通过职业介绍服务机
构或劳动力市场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档案的整理、立
卷和交接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领导
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职工档案材料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机构管理,并
确定专人负责。
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做好清理处理中的劳动保障工作。
企业清理处理中劳动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劳动部门必
须高度重视,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1、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注意
防止松懈和畏难情绪。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加责
任感,做到责任到人,认真搞好交接工作。
2、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
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同级交接办工作,主动深入企业,摸清情况,
研究措施,针对移交企业在清理、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措
施、办法,并予以妥善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3、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召集企业厂长、劳工、工
会学习有关政策,统一思想,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清理、处理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问题,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职工开展《劳动法》及市场就业、社
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市场就业意识,切实
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清理处理中,不得超过
国家批准的工资基数、计划数、包干数划转工资总额,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和工资
水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和擅自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5、要认真按照中央和省交接办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劳动保障方面的清理处理
任务。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8月底前完成处理工作,10月
份检查工作进展情况,12月份总结,在时间安排上只能提前,不能推后,同时要及
时汇总、报送移交、撤销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清理处理情况。
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工作力度不减和“讲政治、讲改革、讲纪律、讲稳定、讲协
作”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上下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的要求,落实中央和省委、
省政府和省交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全力以赴地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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