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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力[1999]143号颁布时间:1999-10-15

     1999年10月15日 闽劳力[1999]143号 各地市劳动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闽政[1999]8 号文)规定:“生活服务设施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地域, 必须设立或共同联合设立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为经济实体,赋 予法人的地位,……该机构安置的职工,视同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省委闽委 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精干主体,剥离 辅助,落实闽政[1998]8号文件精神。使剥离出来的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职工 能享受到安置下岗职工同等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劳动部门在确认企业的辅助机构、 后勤单位已与主体分离,成立独立法人时,可给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发放《下岗职工 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统计到再就业报表中,并协助企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按中 央10号文件和省委9号文件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对持《优惠证》的分流安 置职工在开展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中视同下岗职工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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