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闽劳力[1999]109号颁布时间:1999-08-26

     1999年8月26日 闽劳力[1999]109号 各地市劳动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闽政 [1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 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国办[1999]60号),全面推进劳动预 备制度,从1999年起在我省实行城镇应届初高中华业生就业准入制度。   从1999年起,我省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都必须 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后,按《福建省劳动 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的要求,凭毕业或结业证书,向户口 所在地市、县区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求职)登记,领取《失业证》。也可以由劳动预 备制度培训机构统一到地市、县区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求职)登记,领取《失业证》。 对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66个职业(工种)的人员,还应经过职 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给予发放《失业证》。发放《失业证》的劳动 部门应在所发的《失业证》上注明学习、培训情况。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 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劳动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失 业证》,并应要求其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结业证书,职业培训 合格证书,就业训练证书。未领取《失业证》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 改正。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 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先办理失业 (求职)登记后,由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