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4日 闽劳力[1999]81号
各地(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劳社
厅发[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把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作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树立公共职业机构形象,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提高
服务质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
1999年12月底前,必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
用手册》规定的标准,重新制作统一的机构名称招牌,使用统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标志。
二、在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
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地(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统一称为“□□市(地
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县(市、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应统一称为“□
□县(市、区)职业介绍所”;乡(镇)和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统一分别称为
“□□乡(镇)劳动服务站”和“□□街道劳动服务站”。现有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凡名称不尽规范的,应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在1999年12月底前予以调整更
改。县(市、区)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更改后的名称,应报我厅备案。
三、各地(市)劳动部门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1999]17号)
通知和本通知有关精神,提出具体的贯彻措施,并在今年底前对辖区各地使用公共职
业介绍机构标志和规范名称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使上述规定落实到位。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由各地(市)统一到省劳动就业管理处领取,
并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部门。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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