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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力[1999]81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闽劳力[1999]81号 各地(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劳社 厅发[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把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作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树立公共职业机构形象,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提高 服务质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 1999年12月底前,必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 用手册》规定的标准,重新制作统一的机构名称招牌,使用统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标志。   二、在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 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地(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统一称为“□□市(地 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县(市、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应统一称为“□ □县(市、区)职业介绍所”;乡(镇)和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统一分别称为 “□□乡(镇)劳动服务站”和“□□街道劳动服务站”。现有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凡名称不尽规范的,应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在1999年12月底前予以调整更 改。县(市、区)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更改后的名称,应报我厅备案。   三、各地(市)劳动部门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1999]17号) 通知和本通知有关精神,提出具体的贯彻措施,并在今年底前对辖区各地使用公共职 业介绍机构标志和规范名称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使上述规定落实到位。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由各地(市)统一到省劳动就业管理处领取, 并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部门。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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