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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求职证》与《就业证》是否等同的问题的复函

闽劳力[1999]42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闽劳力[1999]42号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局:   你局泉鲤政劳[1999]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厅已于1998年9月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劳力 [1998]66号)。《通知》明确:“为与流动就业制度衔接,《外来人员求职 证》未印制之前,暂用原《外来人员就业证》。启用新证时间另行通知”。   《条例》规定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招用未领取《求职证》的劳动者的行为可以按有 关条款予以处罚,在《求职证》未启用之前省厅批准使用的《就业证》与《求职证》 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对不缴纳“就业调节费”的可以处罚。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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