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闽劳力[1999]23号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闽劳力[1999]23号
各地(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展很快,对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起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一些职业中介机构趁下岗
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增多,求职心切之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较为
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损害了求职者利益,还出现了一些非法的职业中介组
织,对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中介活动的管理,
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于3月份开展对全
省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
介绍活动,应当符合《条例》和《福建省经纪人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经营性职业介绍活动,还须凭《职业
介绍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劳动、工商部门对违
反《条例》、《福建省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进行
认真查处,坚决取缔。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劳动、工商等
部门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要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二、严格规范职业中介行为。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进行中介活动。对在中介活
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进行职业
介绍活动的,由劳动、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恶
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有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
为的,由劳动、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标准,职业介绍未成功的,要当场退回已收取
的中介服务费,违者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未持有《失业证》、《下岗证》和《求职证》的人员
就业。招聘广告的内容须经劳动部门审查,并报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报备。否则不得向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部门依法处理。
四、职业中介机构专职人员的经纪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劳动厅、省工商局共同负责,
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各级劳动、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力度,认真做好清理整顿组织和宣传
工作,提高清理整顿工作的力度,以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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