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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闽劳力[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闽劳力[1999]43号 各地市劳动局:   全力促使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是当前劳动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再就业培训 是促进再就业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和基本前提。为认真落实我省“三年三十万”再就 业培训计划,提高再就业培训工作成效,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根据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推广“再就业培训伙伴计划”和政府 “购买培训成果”的经验做法的精神,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各地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运作机制,大力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   1、省厅成立由就业管理处、职工教育处、职业技能开发处、再就业办公室等处 室组成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小组,通过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协调督导全省“三年 三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2、各地劳动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内外部的协调工作,明确 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研究、定期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   3、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培训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之间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形成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下岗职工,由再就业培 训单位负责培训,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的协调运作机制,使再就业培训 各有关机构单位密切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4、建立再就业培训网络,推进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化工作。要充分调动 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凡有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服务的愿望和积 极性,且具备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认定, 确认为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5、劳动部门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协调再就业培训网络定 点单位按市场需求开展再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经再就业培训结业的下岗职工、失业 人员就业。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应加强配台,建立起再就业 培训“伙伴关系”,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每一个下岗职工都能及时接受职业指导 培训。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的下岗职工均有机会在再就业培训机构中,接受一次免费 职业技能培训。有创办小企业意向并具备创办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能够免费接受小企业创办者培训,并在创办小企业后继续得到后续扶持。对有条件向 一产转移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的下岗职工也要积极组织他们学习农、林、 果栽培等实用技术,鼓励支持他们向一产转移。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负责摸清下岗职工底数,了解掌握每一个下岗职工的 文化程度、技术结构和求职意向,要保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100%填 写培训意向书,并结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就业岗位的需要,帮助下岗职工制定切实 可行的培训计划达100%。积极引导、组织下岗职工到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参 加培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一个或几个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结成“伙伴 关系”。可整班的输送到再就业培训单位学习或由再就业培训单位上门办班,也可将 零散的下岗职工介绍到几个再就业培训单位插班学习,也可通过确定“师徒”协议的 办法对分散培训的下岗职工开展一对一的再就业培训。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配合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培训期间 的管理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将下岗职工培训表现、培训成效与生活费发放、安 置工作等挂钩的方式,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加培训,对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 优先推荐安排其就业。   3、经批准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对同一专业(工种)的培训,应做到教 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技能鉴定标准统一、培训收费标准统一。同 时要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备。   4、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根据自身的培训能力,可以与一个或几个企业再就 业服务中心结成再就业培训“伙伴’。 “伙伴”双方可以地处同一区域,隶属同一 系统,也可以跨地区、跨系统。“伙伴关系”确立后,应通过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 的方式,明确双方在组织、培训、鉴定、推荐就业、经费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应建立再就业培训学员反馈制度,将学员的培训成 绩及培训期间的表现反馈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6、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要主动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联系,设立再就业 培训窗口,发布培训信息,并将培训结业学员情况输入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及时 推荐培训合格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要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积极收集用工信息,大力 开展再就业定向培训。   7、1999年5月底前,各地、市、县(区)再就业培训协调小组要负责把所 在地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培训计划分解、落实到位。各地、市、县(区)劳动 部门就业培训机构至少应与2个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再就业 培训网络中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至少应与一个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再就业培训伙 伴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计划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定 期组织培训例会和信息发布会,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的要求,与公共职业介绍 机构建立联系,输送培训合格学员等有关事项,通过双方结成“培训伙伴”,明确各 自的义务,确保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有再就业培训要求的全部落实到位。   三、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再就业培训的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工作,实现政府对 “培训成果的购买”。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文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闽委 发[1998]9号文《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的通知》规定,各地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拨付专项再就业培训经 费。   2、对劳动部门就业培训机构和经劳动部门认定承担现就业培训任务的单位,应 给予相应的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经批准开办的再就业培训班可以在开班前先支付 50%的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培训结束后已实现再就业50%以上的可支付余下的 再就业培训补贴费,所需经费由政府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具体的经费补贴标准和拨付办法。   3、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根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需求预 测信息,开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储备培训,并积极推荐就业的,可申请再就业培 训经费补助,按照不同的就业率给予相应的补贴。   4、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寻找就业 岗位,实施定向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刃%以上的可申请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   5、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招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 何,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可根据其岗位要求,无偿提供培训合 格的劳动者,培训经费由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   6、愿意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只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培训申请, 并在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接受培训,即可为其提供免费培训,培训费用由再就业 培训经费补贴。   7、经过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时、就近实施 免费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费用可视 同培训费用由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四、抓住重点,突出做好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   1、职业指导重点是进行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指 导、如何制定个人再就业计划等。要依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全方位的职业指 导,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职业指导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 业指导方法。职业指导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以结合开展也可走门串户开展个别指导, 同时与再就业宣传结合起来,力求注重实效。通过职业指导帮助下岗职工认清就业形 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就业意识,制定个人再就业培训计划和就业计划。   2、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开设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特 点,要根据当地再就业岗位的可行性以就业所需的实用技能为主,注重实用、实效、 灵活。重点抓好再就业定向培训,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   3、创业能力培训的对象重点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中有意愿创办小企业或从事 个体经营并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员。通过创业培训,使学员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 了解创办企业和个体经营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理方法,提高适应市场的能 力,指导他们制订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中的问题。在他们开业 后还应继续进行必要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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