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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力[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1-21

     1999年1月21日 闽劳力[1999]9号 各地(市)劳动局、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下岗证》的发放和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省委、省政 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 [1998]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证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由省 劳动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部门发放,全省通用。各地原发放的《下岗证》同时废止, 不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作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 遇以及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的凭证,不享受自谋职业减免各种税费的优惠 政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减免各种税费的凭证, 不享受在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等优惠政策。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厅发放, 各地(市)劳动部门按下岗职工进人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人数和下岗职工自 谋职业签订协议数向省劳动厅申领。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两年, 实行年检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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