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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

闽政[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闽政[199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 号)提出的“加快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退管会、 物业管理等辅助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创造 条件”的要求,按“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 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就分离国有企业 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   1、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19号)的精神,对企业目前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科、派出所 等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撤销。   2、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4]19号文件规定进行改革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 备问题,按省政府闽政[1998]文274号文件以及省委编办[1998] 226号文件执行。   3、分离后的企业公安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 由当地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采取过渡办法,两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实行定额 包干提供经费,两年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分离出的企业公安机构独立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整体无偿划拨。在移交过程 中,应相应办好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涉及到几个部门 混合使用的资产,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5、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原则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 者选择其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企业不再聘用已退休人员从事治安保卫 工作。   二、关于企业设立的居委会   1、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是企业的附属机构。厂区规模不大、职工人数不多的企业,原则上不设居委会,其 职工及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纳入当地居委会管理;厂区规模较大、职工 人数较多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设立居委会的,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经县(市、区) 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厂区现有的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应更名为居民委员会), 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执行。   3、分离出企业的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及供经费来源的房产应整体无 偿划拨,产权属居委会。办用房未解决的,应先协商解决后再进行分离。涉及到几个 部门混合使用的资产,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费尚有困难 的,一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继续提供。   4、居委会分离出企业后,原居委会干部愿意与企业脱钩的,当地政府应认真做 好安排。   (三)关于企业创办的生活服务机构   1、生活服务设施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地域,必须 设立或共同联合设立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为经济实体,赋予法 人地位,统一经营管理从企业主体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既为企业服务,也 面向社会服务。该机构安置的职工,视同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省委闽委发 [1998]9号文规定的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   2、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水、电、气供应系统必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统一纳入城 市规划系统,由当地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改装电表、水表、气表,统一收费。 收取标准按当地物委核定的民用收费标准执行。户外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供电、供 水部门负责,逐年改装到位;户内电、水表和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企业和用户负责, 为生活住宅区单独供电的变压器等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生活服 务机构、职工住宅的用电、用水、用气是由企业自产自供的,也应由企业按一户一表 的要求,改表计费,由社区生活服务机构管理。   3、企业职工住房管理要结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房产规 模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社区服务机构组建物业管理部门:自管公房较少、房产规模小的 企业,应将自管公房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4、凡不具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的企业,应把生活服务机构分离出来,移交当地 社区服务机构管理。   (四)关于企业创办的技工学校   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技工学校原则上不再招收全日制学生,企业应将其改造为 内部职工技术培训中心,主要从事本企业或相关企业委托的职工专门技术再教育和短 期培训。目前的在校生应由原企业所办技工学校按原规定继续修完预定的课程,办理 毕业有关手续。企业所需的技术工人应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的特殊专业的技术工人 可采用定向培养的方式委托相关学校进行培训。   (五)关于企业创办的幼儿园、托儿所   1、在城区范围的达标和合格幼儿园和不在城区的达标幼儿园,可成建制移交当 地政府,具体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移交的幼儿园按“以生养园”的 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鼓励按市场机制,拓宽服务范围,提高办学质量。分离移 交后的幼儿园办学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原企业按1998年度的经费为基数给予2年 减半拨补,2年后企业不再承担任何办学经费。   2、对办学条件较差、尚不具备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幼儿园和托儿所,要从主体 中分离出来,划归企业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实行费用包干,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 管理。   3、企业规模小、生员较少的企业幼儿园、托儿所应予停办,就近到当地入学、 入托。   4、分离出来的企业幼儿园、托儿所,一律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入学、 入托及相关费用。   (六)关于企业设立的退管机构   根据“面向社会、背靠企业、扎根社区、依托家庭”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企业职 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主要依托社区为主, 分层次进行,逐步把企业退管机构的职能移给社区退管组织,实行企业离退休职工属 地性、社会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牵头负责制定。   (七)关于企业创办的医院   在医疗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工作仍按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 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闽政[1997]文193号)要求进行,同时要 根据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部署,把企业医院逐步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管理,纳入当 地卫生资源配置统一规划,逐步成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八)时间要求   1、企业中的公安机构、居委会、生活服务机构、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 机构的分离工作,1999年底之前全部完成。   2、企业中的迟管机构的分离工作,福州、厦门、三明、南平等优化资本结构试 点城市和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的县、市应在1999年前完成,其余省、 市属企业在2000年完成。   3、企业中的医院的分离工作,根据我省医疗保险改革的统一部署,力争在 2000年完成。   (九)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 工作量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团结协作,互相配 合。这项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实施。省属企业的分离工作由省直各主管厅、局、 总公司负责。市属企业的分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做好分离工 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公安厅负责公安机构的分离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居委会的分离工 作,省教委负责幼儿园的分离工作,省劳动厅负责技工学校的分离工作,省劳动厅会 同省总工会负责退管机构的分离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医院的分离工作,省电力局负责 供电系统的改造工作,省建委负责供水系统的改造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服务 机构的设立。省国资局、省土地局负责制定分离办社会机构中有关国有资产(含土地 资产)移交、变更、过户等具体实施意见。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工作机构, 统一指导,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分离工作的实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 快出台相关具体办法和工作进度计划。承担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要认真制定具体分离方 案,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分离移交工作。省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 议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实际成效 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3、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平稳分离。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有企业分离办 社会职能的重大意议和方针政策动员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做好企业和职 工的思想工作,以确保分离工作平稳过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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