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集体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应如何确定的请示的复函
闽劳社[2000]234号颁布时间:2000-08-12
2000年8月12日 闽劳社[2000]234号
泉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原国有企业集体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泉劳保
[2000]1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1998]95号)第十三条中的“原国有企业的
固定工,是指原国有企业的全民固定工,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全民带集体混岗工一即集
体固定工。
二、原国有企业中全民带集体的混岗工的缴费年限计算应按原省劳动局《关于贯
彻<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者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闽劳险
[1994]013号)第四条第2项规定执行。具体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可按省政府
办公厅闽政办[1998]9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按补缴时《福建省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者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
基数计算补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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