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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州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指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0]355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闽劳社[2000]355号 福州铁路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 [1997]036号)及《实施细则》(闽政办[1998]095号)和原省劳 动厅《关于福州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闽劳保[1998] 74号)和《关于新纳入省级统筹的行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保 [1999]1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局所属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均已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原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计算职工1984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1998]95号文规定按1.0计算。   三、你局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的个人帐户应从1998年1月起建立,其计算缴费 年限、缴费指数的年度相应截止到1997年底。计算职工本人1985年至 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可按本人1997年底前至少五年(即1993 -1997年)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本省(八地市)社会平均工资相比 求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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