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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劳社[2000]282号颁布时间:2000-09-10

     2000年9月10日 闽劳社[2000]282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确定铁路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福铁集函 [2000]0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福建 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精神,经研究, 现就你局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1998年1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199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 记帐基数及记帐比例等均按原省劳动厅闽劳保[1999]110号及省有关规定执 行。   2、1998年8月底前经你局批准退休的人员,应报省社保局重新认定。为保 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原则上同意重新认定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保 持不变,由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   3、从1998年9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计算截止到1997年 底;实际缴费指数以1993-1997年职工各年度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社会平均 工资(八地市)相比求得;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原劳动厅闽劳保[1999] 110号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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