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计厅、统计局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闽劳社[2000]476号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闽劳社[2000]476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农业 发展银行省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福建兴业银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 在闽企业:   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 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加强了《企业工资总额使 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不合理的现金支出,对促 进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部分企业和部门对使用《手册》意 义认识不够,对《手册》的使用管理监督不严。有的企业至今未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申领、填列《手册》;有的企业在工资总额使用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相关 部门的监督;特别是个别企业多头开户、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根 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和《劳动法》关于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 宏观调控以及省政府闽政[2000]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 调控与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就 对各类企业加强实行《手册》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所有制 企业都要实行《手册》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主动申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核发的《手册》并做好从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工作。   二、根据企业工资总量分级分类调控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 调控方式确定工资总量审核(备案)签章:   1、对已进行公司制改革,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依据各级劳动行政部 门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年度经济效益目标,在“两低于”(工资 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 长幅度)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量,并将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行政部 门填列《手册》后,审核签章。   2、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可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同级劳 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内,留足工资储备金后,可根据当年经济效益的增 减情况,参考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乎均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合理确定本年度 的工资使用计划,并将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填列《手册》,审核签 章。   3、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可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或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 办法,年初由企业董事会或业主制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填列《手 册》,备案签章。对工资水乎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应照章纳税。   4.对尚未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总量的国有、集体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后填列手册,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 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   5、新建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手册》,应随带具有法人代表的 营业执照副本、申领函、工资表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手册》申领手 续,并按有关规定将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列《手册》,审核签章。   6、中央在闽企业按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填列《手册》、其中在榕 中央属企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签章,在其他各市的中央属企业可由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7、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外地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其工程 期长短、实有职工人数和当地同类型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以年度或季度核定。   8、包干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年初核定、填列《手册》后,当年增人不增工资、减 人不减工资。但当年有成建制增人以及平均工资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以下、当年经济 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而需要增加工资的企业,可于第四季度附相关材料到同级劳动行政 部门办理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手续。其中成建制增人可按略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编制追 加计划,对因工资水平较低而效益大幅度增长需追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可参考当 地工资指导线适当核增。   三、《手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年终根据统计部门布置 的劳动年报统计联审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联审换册,上年度使用的《手册》同时作 废。各类企业都应加强实行《手册》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对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 现金发放工资奖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有权如数扣回多发的工资, 并建议当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或按照原劳 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通知》 (劳部发[1995]21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 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手册》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 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企业因项目联营、内部承包等确需在专用存款帐 户支取外聘人员工资性现金的,也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手册》,并凭《手 册》到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各开户银行应严格把关,按照《手册》 监督支付工资。未办《手册》或支取工资超过核定数的企业,银行柜台一律拒付工资。 各开户行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核对、登记、签章工作。开户银行如违反规定, 超出《手册》核定的计划支付工资,当地人民银行应责令其纠正。   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审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要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 企业工资列支数,对超过有关规定列支的工资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六、审计部门在审查企业生产成本和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发放的工资总额数大 于《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数的。其超出部分视为违反规定发放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企业使用《手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通过年 检、主动巡查、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经常对企业使用《手册》 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和作出处理决定,以确 保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现金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打好工资管理基础大力促进社会保 险事业发展。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 劳社部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 加快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应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和调整布局、 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快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与改革工 作,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 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布局,合理配置培训资源   (一)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 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鼓励和引导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通过联合、合并、协作等方式,创建职业培训练合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地级市以上 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应率先采取合并或联合形式,建 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可批准成立技工学校。   (二)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继续给予政策支持。指导行业或企业举办的 技工学校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改组。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国家重 点技工学校,可引导其与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联合,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对具备面向 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技工学校,可指导其从企业分离出来,办成独立的培训机构; 对规模较小但有发展潜力的技工学校,可通过资产评估,探索以股份制形式办学的新 模式;对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停止招生的技工学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改建 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三)引导和推动县办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合并,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规模 效益。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联合体为龙头,带动县、乡、村 三级培训网络建设。要充分运用现有培训力量,推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培训和劳动 预备制培训工作。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培 训机构审批、年检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应结合当地需求, 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布局和培训方向进行合理引导和调控,避免出现一个区域内热门专 业的培训机构过剩、无序竞争的现象。对年审不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做好培训质量的评估督导、管理人员培训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培训层次,大力发展高级职业培训   (五)在部分办学条件较好、培训质量较高、具有较强的培养高级工实力的高级 技工学校,建立技师培训基地,大力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工 作,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六)根据本地区高级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加 快在中心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的工作步伐。进一步办好以面向第二产业的专业为主 的高级技工学校,发挥传统优势,创建名牌学校。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发展面 向第三产业的高级技工学校,形成一批二产、三产培训相结合的高级职业培训基地。   (七)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企业举办的技校为基地,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 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及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要发挥与企业联 系紧密的优势,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推动职业培训机 构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探索通过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培养企业高级技 术技能人才的途径。   三、扩大培训范围,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特色   (八)结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推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挖掘潜 力,扩大培训覆盖范围,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逐步改革技工学校招生办 法,适当放宽年龄、身份等限制条件,在继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同时,面向社会,多 种形式招生。可以实行统一登记招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学生的个人愿望和条件以 及就业需要确定培养方向。积极探索宽进严出的培养方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知 识水平和意愿,进行不同层次和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   (九)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技工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调 整学制。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体专业,应坚持全日制集中授课,培训期限可实行二年 或三年学制。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技术含量高的专业,继续坚持三年学制,对部 分三产专业,学制可结合实际由三年改为二年。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 展职业资格培训,可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实行弹性学制,培训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十)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推进技工学校教学改革,帮助学生增强就业能 力和适应未来职业变化的能力。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积极开设外语、计算 机、创业指导等课程,拓宽知识面。强化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创业精神教育,培养 敬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突出技能训练,改善实习实验设备,强化创新能力的培养,培 养具备较宽理论基础和复合型技能的人才。   四、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动职业培训更好地为就业服务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等各 方面的统筹规划,建立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充分动员和广泛利用社 会各方面的培训力量,大力推广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的培训工作模式,开展职业需求 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一条龙服务。   (十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对培训机构的专 业设置进行必要调整。要结合实际,从劳动力市场需要出发,面向城镇,积极发展适 合劳动者就业的培训专业,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业方面急需的培训项目,扩 大三产专业,适度压缩二产专业,积极开办一产专业。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和动员技 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为鼓励自谋职业,帮助劳动者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大中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大 力推广创业培训模式,在培训机构中普遍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对学员广泛进行创业教 育。   (十四)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 校中符合要求、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 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 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十五)对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 立与培训机构的定期联系制度,把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纳入劳动力信息 资源管理系统,及时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尽快推荐就业。要在劳动力市场中强化职业 资格证书的作用,要求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要体现职业资格要求。对一般职业(工种) 的用人需求,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推荐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用人需求,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介绍取得相 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六)要在保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原有经费来源的基础上,拓宽经费筹 集渠道。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 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中予以经费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经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培训费用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得到补贴。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组织教学成果 交流活动,做好培训基础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高级 技工学校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经劳动保障部认定,建立1-2所师资培训基地,有 计划地开展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   五、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实施培训机构调整改革工作   (十八)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和改革,是深化职业培训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发展,促进培训与就业工作相结合的重要措施,是适应建立市场 导向就业机制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结构和布局调整工作。   (十九)整个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了解所 辖区域培训机构数量、培训情况及发展态势,制定工作方案(2000年5月-10 月);第二阶段,具体组织实施调整方案(2000年11月-2001年10月);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完成技工学校 调整改革任务,形成适应新形势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   (二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0年,10月底前将工 作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备案。调整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 及时上报我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