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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破产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关系能否解除的复函

闽劳社[2000]358号颁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闽劳社[2000]358号 龙岩市劳动局:   你局[2000]岩政劳随便字第011号函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破产后,由于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已消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的,其劳动关系也应当解除。   2、有关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我厅已转报省政府法制办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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