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破产企业计划内临时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发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闽劳社[2000]269号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闽劳社[2000]269号
莆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计划内临时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发放问题的请示》(甫市劳
[2000]16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对1970年10月以前使用的计划内常年性顶岗位临时工选招为固定工工
作,曾于1978年以闽劳调[1978]140号文作出了规定。此后,劳动部门
零星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一直没有转为固定工。莆田合成氨厂1972
-1979年间招收的部分计划内临时工,于1993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签订
了劳动合同,原身份仍是计划内临时工。企业破产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与合
同制工人的标准相同。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可按其在合成氨厂的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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