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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劳社[2000]180号颁布时间:2000-07-18

     2000年7月18日 闽劳社[2000]180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我省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改革工作提出以 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赂目标的关键 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综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 素质的高低。这个历史阶段决定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仅需要高层次科技人才,而 且需要大量的进行技术应用的高素质劳动者。技校作为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负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历史重任。随 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技校 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已不能完全适应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加快技工学校 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调整改革步伐,进一步壮大而不是缩小、巩固而不是削弱技校 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培养高中初级专 门人才和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已成为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 构面临的紧迫任务。各地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技校等职业 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劳动者技能技术素质的提高。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劳动保障部《通知》精神,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的总体要求,在我省逐步建立起与国家劳动职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 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 和“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通过政策手段和市场机制 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整体布局调 整和改革,优化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力争在3-5年 内,各地市办好1-2所具有示范性、高水平、规模大、特色突出的省级以上重点骨 干技校或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培训基地,全省创办3所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或职业技 术培训学院,并积极与高职教育接轨,基本形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布局合理、 紧密服务于就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新格局,全面承担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再就业 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及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任务。   三、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职业教育培训资源   1、加快我省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培训)中心的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各地市应 在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及就业形势作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现有职 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对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布局结构调整和职业教育 培训工作发展作出“十·五”规划。要按照职业教育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化的模式, 优化资源组合,通过抓大联小,帮助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技校创建为国家级重点技校和 高级技工学校,努力引导和推动县(市)办的规模小但有发展潜力的技校与就业训练 (培训)中心或其他有实力的技校合并,或联合办学。2000年省厅拟选择部分县 (市)进行技校与就业训练(培训)中心合并或联合办学、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 的试点工作。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校和就业训练(培训)中心,按照劳 动保障部的要求应率先采取合并或联合形式,组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培训基地。   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改革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注意就业训练中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凡合并到技工学校的仍要保留牌子,有专门 队伍。同时抽调业务骨干并安排一定场地、设施、设备加强、充实职业培训、鉴定指 导中心,为职业培训、鉴定提供指导、服务,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管理,促进 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2、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8号文件和原省劳动厅与省委编办、省财 政厅、省国资局、省土地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办技工学校改革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劳职[1999]50号)精神,按照文件规定的改革范 围和“撤销、换牌、分离”的改革原则,尽快完成我省国有企业办技校的改革分离工 作。要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 机构改革后原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改革的意见》(闽委办[2000]49号),结合 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对部分行业办的技校的调整改革力度。对那些已改建为企业职工培 训中心,或不具备办学条件,或连续三年不招生的技工学校予以撤销。   3、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大力鼓励和扶持社 会力量举办或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合作办学、股份制 办学等多元化办学模式,逐步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比例,逐步形成政府、行 业、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共同办学的新格局。   四、积极推进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深化改革   1、逐步建立并完善技工学校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地市应学习厦门市高级技校 的经验,对校长实行社会公开招聘,选择那些年富力强、有创新精神的人才来开拓职 业教育培训工作。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原则 和要求,加快技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实行岗位聘任制,竟 聘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广厦门市高级技校、宁德地区技校校长负责制和 岗位聘任制的改革经验,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技校进行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探索建立与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紧密衔接的就业指导机制,使职业教育培训密 切服务于就业工作。各技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校内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广泛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和用人单位组成就业指导咨询委员会,强化职业指导和就业服 务工作。对从事职业指导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3、结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推动技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扩大教育培训覆盖范 围,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培训。要面向社会简化招生手续,宽进严出,在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同时,可以面向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以及 其他有愿望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掌握技术技能的社会各类人员,进行不同层次和等级 的职业资格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要积极开展以提高企业在职员工专业理论水平为目的的校企 合作办学试点。技校为企业员工培训提供师资、场所,企业为员工培训提供经费和实 习场地设备,采取弹性学习制度,工学交替。县(市)级技校(中心)应面向农村积 极开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就业训练中心要按照就业准入制的要求,注意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提高学 员的持证率。   4、调整技校专业设置,拓宽专业领域,增设一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 关、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覆盖面广、有发展潜力的专业,重点开拓新职业领域和第 三产业的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体专业,应坚持全日制集中授课,实行2至3年 学制。对部分三产专业,可实行二年学制;对国家实行准入控制、技术含量高的专业, 应坚持三年学制。省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我省实际,定期对全省技校的专业目录及其 学制和培养目标进行调整。各技校根据用人单位定向委培需要,报经省劳动保障部门 核准后也可适当调整学制。   5、在部分技校和专业积极试行学分制、模块式教学改革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 学生在累计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后提前毕业,或分阶段完成学业。省厅将选择 部分有条件的技校进行学分制或模块式教学、弹性学制的试点工作。面向社会开展的 职业资格培训,可结合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培训期限按有关规 定执行。   6、在技校积极推行分层次因才施教。新生入学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可根据新生 的文化基础分层次编班。对基础好的学生,在保证专业理论和技能训练教学的基础上 可加大文化理论课教学力度,让学生毕业后能参加高职考试;对基础差、跟班学习有 困难的学生,根据劳动预备制要求组成一年制技能强化班,按照初级技术等级标准着 重实施技能训练,确保每个学生都能获得“双证”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7、加强技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努力培养具备较宽理论基础和复合型技 能人才,帮助学生增强就业能力和适应未来职业变化的能力。要组织力量开发新技术、 新工艺等高科技的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教材、教学软件和各种技能训练设备,积 极推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技校要把计算机操作课程作为必 修课,有条件的重点技校要把英语课作为必修课。要加快建设计算机校园网,大力提 高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程度,力争5年内在高级技校和国家级重点技校普及 校园网,在省级重点技校普及多媒体教学。   8、加强德育课教学,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校学生的职业 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的规律,确定德育课教学 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通过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治观念、社 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每个学生或参加短期培训的学员都要学习《劳动法》等与 就业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都要接受一次以上就业指导,并要积极开展学 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就业观和生活观。   五、加强对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提 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   1、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为全面推进技校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证。 建立有效的师资培训机制,要把培养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高级、一级生产实习指导 教师工作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列入教师培养规划。各地市 劳动保障部门、各技工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技校教师学历达标率,鼓励教师通过 自考、函授等方式进修达到本科学历。依托已建立的三所技校师资培训基地,根据新 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对新专业领域和复合专业人才的要求,采取系统培训和专项业 务培训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岗位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等培训层次,有计划地提 高专业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能实践能力。   2、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尽快实现督导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在修改制 定《福建省合格技工学校评估细则》、《福建省社会力量办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细则》 和《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的基础上,2000年下半年开始组织专家对未 进行合格评估的技校进行评估;对各地市已经进行复评的原合格技校进行抽评;对 1996年前列为省级重点技校和拟申报升格为省级重点技校的学校进行评估(或复 评);对技校校外联办教学点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力量对就业训练(培训)中心进行 检查评估,评出省级重点就业训练中心。通过督导评估和检查指导,规范技校和就业 训练中心的力、学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3、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年检及有 关管理制度,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布局和培训方向进行合理引导和调控。避免出现无序 竞争现象。重点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年检、评估和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培训质量的 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培训机 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4、建立技工学校教学质量抽考检查制度。为确保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省劳动保 障部门将制定技校学生毕业前的抽考检查制度。抽考时间与科目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 在抽考前两个月确定。   5、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证书发放和管理制 度。除了职业技能鉴定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外,凡经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录取的技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毕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 印制的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分初、中、高级);技校及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 学习期限不足一年的短训班学员,结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 训合格证书。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供条件   1、鼓励和促进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具有较 高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中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要 求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技能训练、经考试考核取得毕 业证书的同时,可直接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对省级以上重点技校的其余专 业以及合格技工学校,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毕业证书毕 业生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试应知内容。以上政策的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凡 是有能力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任的技工学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其鉴定资格应优 先给予定,并大力扶持其积极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同时从严控制社会上其他同类 专业鉴定机构的审批。   3、对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开展积的就业服务。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应做好技工校毕(结)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努力建立与技 校等职业育培训机构的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技工学校和社会职业训实体提供就业预 测分析资料,并优先推荐就业。各级就服务机构要把技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毕 (结)业生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就业服务范围,为技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 构的毕(结)业生定期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和就业指导,及时提供职业需求信息。要协 助技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就业形势、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学 生树立正确的市场就业观念。   4、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中强化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要求用人 单位的用工需求中应体现职业资格要求。对一般职业(工种)的用人需求,职业介绍 机构要优先推荐取得相应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用人需求,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介绍取得相应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   5、在保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培训)中心原有经费来源的基础上,努力拓宽 经费筹集渠道。在调整改革中,除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自收自支、自我发展、优胜劣汰 外,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努力争取政府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的财政投入,经费只 能逐年增加,不能减少。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 务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培训)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 中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补助费以及职业介绍补助费中予以经费补贴。职业教育培训机 构开展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培训经费可按规定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得到补贴。   七、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改革的步骤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的研究和指导,监督、指导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统 筹做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调整改革。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市、各部门不 得随意中止、撤销、停办、划转或变更技工学校的办学类型和培养目标。我省的调整 改革工作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了解本辖区职业教 育培训机构的数量、培训情况及发展态势,制定“十·五”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调整 改革工作方案(2000年7月-10月),并于10月底前将规划与方案上报当地 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第二阶段,具体组织实施调整改革工作方案 (2000年11月-2001年10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有条件 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快调整改革步伐,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的努力,基本 完成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调整改革任务,形成适应新形势下技术技能人才 培养要求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新格局。   以上通知请各地市、各技校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 厅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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