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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流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0]76号颁布时间:2000-05-23

     2000年5月23日 闽劳社[2000]76号 厦门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精神,原省劳动 厅于1999年9月13日发了《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劳保 [1999]97号),规定“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含厦门和原行业统筹单位) 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最近一个时期, 我厅陆续收到福州、三明等地来函,反映职工流动到厦门以后,厦门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求流动职工必须办理基金转移,对不办理基金转移的,不给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关系,造成流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阻。我们认为,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是国务院确定的养老保险改革方向,且省政府已明确规定,你市从1999年1月1 日纳入省级统筹。因此,我们要求你市严格执行省厅闽劳保[1999]97号文件, 认真做好流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关系和档案转移工作,以利流动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促进我省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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