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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劳力[2000]32号颁布时间:2000-04-01

     2000年4月1日 闽劳力[2000]32号 各地市劳动局:   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再 就业优惠证》发放存在的实际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再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愿意自谋 职业的,可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收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   2.职工未进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困难等 原因暂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再领取企业工资或生活费,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凭企 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申请,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 惠证》。   3.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后,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4、凡有中央、省以上文件依据可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各类人员,如集体企 业下岗职工、随军家属、失业人员等也可由本人申请,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证中注明集体、随军家属等身份。失业人员愿意自 谋职业可凭《失业证》,申请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证的同时由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停发失业救济金。   5、为了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减免税费三年的优惠政策相衔接,《下岗职工 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由二年改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关于“失业人 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 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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